2007年9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房子被抵押后如何讨这笔钱?
萧法

    陈女士问:
    去年10月,我妹妹跟妹夫离婚。在法院的竞价下,房子以60万做价,判给了男方,男方要给我妹妹30万。但男方在判决第二天提出上诉,要求不离婚,直到上诉期过了,我们才发现男方没付上诉费。在等待法院的执行时,法官突然通知我们,男方已以60万的价格,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,并且藏匿了60万贷款,现在只能每个月去男方工资里面扣执行款,每年只能执行1万元给我妹妹,请问我们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释疑:
  1、如果房子还在被执行人名下,那么即使办理了房子抵押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二条的规定,法院依然可以对房子进行查封,避免其将房子转卖他人。
  2、如果男方的确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,那么肯定每月都要向银行还贷,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,并扣划其银行存款用于支付案款。
  3、如果在进入执行程序,人民法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,男方再把房子进行抵押,那么法院可以责令其将抵押款交出支付案款,若不支付,可以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的规定,对其进行最多15日的拘留处罚,若是存在被执行人挥霍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,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4、当事人只要申请了法院执行,就不会有时效问题。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将义务履行完毕,申请人(权利人)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发现其有财产可以执行,就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执行。